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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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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经营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客观上,经营者告知虚假情况会构成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并不当然构成欺诈。第49条的适用范围中,认为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宜在规范相应市场的前提下,通过专门法规解决问题,而非简单适用本条。
作者 马丽娟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2期147-150,共4页 Commer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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