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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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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3年4月8日,某县H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根据县计生委的工作安排,到某村动员村民交纳独生子女保险费,村民张玉应交而未交纳。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带到镇计生办说,不交费不能回家。张玉以镇政府违法行政请求行政赔偿,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玉诉称,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她未交纳独生子女费为由,强行带她到镇计生办公室屋内,长达3个小时,强迫其亲属交款80元后才放人。张玉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元。法院审理时,H镇政府辩称,按照县计生委的要求,动员张玉交纳独生子女保险费,因其拒交被带到镇计生办进一步动员其交纳。张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对。
作者 陈新安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3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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