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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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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甲与何乙系同胞兄弟,随父母居住在某市 A 区 B 村13号院内。此院面积421平方米,地上建有房屋4间。1995年父母去世,兄弟二人各继承2间房屋。1997年,何甲到外地打工,后将全家户口从 B 村迁出并搬出去居住。何乙一直在 B 村13号院居住。2004年1月,何乙向 A 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13号院的土地使用证。随后,何乙欲在4间房屋上续建二层楼房。
作者 潘琪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9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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