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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疏忽大意错发证 买房人财产损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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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1月8日,经伟贸易中心与枫林物资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某市十里铺区新工路998号2005平方米房屋转让给经伟贸易中心。同年1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市合作银行与枫林物资有限公司的(1999)×法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时。
作者 严惠仁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0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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