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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违章 交警大队能否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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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秦某,A 县人,A 县 B 货运车队司机。1999年11月8日,秦某驾驶货车送货时,引发交通违章。由于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A
作者 王翠霞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1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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