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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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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的标准》(GB14761.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及其他有关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二、凡新购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外,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牌照。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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