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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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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现状和有关规定,我市不再新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二、公安、工商、商贸等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4年底以前安全检查未达标的交易市场要暂停交易,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后方能重新进行交易活动。三、鼓励、支持现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资源整合和重组,使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规模、上档次。四、旧机动车交易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已经取消,各部门不得在旧机动车交易中收取任何费用。五、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各类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办理工商法人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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