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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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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清理范围: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包括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的政府规章。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出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6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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