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银行破产立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银行破产法律框架。无论是银行破产程序中的重组、托管,还是破产清算,现有法律都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强,难以正确指导实践。银行破产法律构建应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导向,保障广泛民众的利益,以立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遵循及时介入的理念。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破产法律构建应从将预防系统性的银行危机作为立法目标、制定统一的银行破产法、赋予银行监管机构更多的破产前干预权力、将破产前的干预与司法重整有机结合等方面寻找进路。
出处
《西部财会》
2015年第12期48-51,共4页
Western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