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的产物,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这使得行政机关不得不在不确定性中做出决策,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可能会侵害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重新思考环境风险的性质,通过程序规定促进实体问题的解决。具体而言,需要完善公众参与,规范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在执行中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自我管理的作用,同时加强公众监督。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129-134,共6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自治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BMZ0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族法制体系的建构"(项目编号:11JJD850007)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