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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的理解和适用——王某诉延庆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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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991年,王父作为家庭成员(王甲、刘母、王某、王乙)的代表,承包了本村土地6.13亩。2002年,王某出嫁,但户口未迁出该村。1998年,该村对村民承包的土地重新确权,但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6月14日,王某离婚。同年8月25日,王父作为家庭成员(王甲、刘母、王某、王乙、王乙之妻、王乙之女)的代表,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本村土地6.13亩.
作者 刘芳 石菲
出处 《中国乡村发现》 2016年第6期132-1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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