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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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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
作者 王海燕
出处 《中国乡村发现》 2017年第1期133-1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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