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指出,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近日,一份名为"2016年舒城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舒城城投债")的企业债券格外引人注意。有业内人士认为,该债发行存在瑕疵。而据记者调查发现,16舒城城投债发债资格的确引人怀疑。1 6舒城城投债发行时,隐瞒募集项目已由社会企业垫资建设,投资款经人大表决通过。
出处
《新产经》
2016年第8期84-85,共2页
New Industri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