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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对象:对哈贝马斯法哲学解释理论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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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哈贝马斯希望通过自己的"商谈理论"来重新为法哲学奠定基础,而作为这种工作的核心则是蕴藏在"商谈理论"中的"理解"性概念和思维。本文拟从分析哈贝马斯对法律解释过程中的理解性功能运作,指出哈贝马斯的哲学奠基工作根本无力建立起合格的法律解释机制,哈贝马斯的工作不过是复原了古老的"法哲学",而这一切的努力从根本上来讲都是错误的。
作者 施经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出处 《湘潮(理论版)》 2014年第4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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