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末,在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 讼案件法庭上,着公安制服的被告代理人振振有词:'依据 公安部1989年1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管理办法》,我们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没想到话音未落,原告代理律师即予以反驳:'很遗 憾,被告出具的这份处罚依据是一份早已作废的文件。公 安部1996年142号文件,即《驾驶员管理办法》和《驾驶员 考试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 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 定一律停止执行。而附件一中的第5条就是被告的执法依 据,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亦即公安 部1989年1号令。' 肃静的法庭为之哗然。这是《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