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步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同时金融体制也大幅度变动,企业间相互借贷现象愈演愈烈。按照传统的信贷集中于国家和银行的一般金融政策和法律规则,企业间相互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历来不被认可。但是,通过正确地把握企业间相互借贷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理性地分析其社会经济功能,对企业间相互借贷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法律效力,适度、适量地允许企业间相互借贷,以其作为国家和银行为中心的信贷制度的有益补充。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出处
《现代商业》
2018年第28期165-166,共2页
Modern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