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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级工伤职工长期两不找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从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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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与其他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现有法律赋予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更大的选择权,既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又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又长期旷工,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一旦发生上述问题,用人单位又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简要做如下探讨。
作者 段晓冬
出处 《现代国企研究》 2016年第22期169-,共1页 Modern SO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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