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我国的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也在不断优化调整。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变得更加严格,在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纪律惩戒、说服劝导、立案审办以及组织处理"充分反映了我国的执法监督严格,在"四种形态"的引导下,必须贯彻落实现代化纪律法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如何推动"四种形态"的落实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发展。
出处
《现代国企研究》
2017年第20期225-225,共1页
Modern SO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