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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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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标的是民事审判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在德国法中,诉讼标的被称为争议客体,即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判决的对象。早在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中,即将诉讼标的规定为诉状的应记载事项。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该法也施行于台湾地区。此后,《民事诉讼法》在台湾先后经历了多次修正。
作者 梁开斌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现代台湾研究》 2010年第3期36-42,共7页 Modern Taiwan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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