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改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根据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学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抽象行政行为被规定为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决定、命令等几种具体形式。在我国,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作者 刘一纯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09年第1期179-188,共1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