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学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抽象行政行为被规定为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决定、命令等几种具体形式。在我国,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09年第1期179-188,共1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