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缘起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从公布之日~①起生效: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0年第1期20-29,共1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基金
王家福先生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07&ZD031)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项目(07BFX016)
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基金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