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终审法院是香港回归祖国后在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变化。论文从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属性、宪法价值、宪法功能三个方面,阐述了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高度自治'源自中央政府的授权。这区别于联邦国家中的州的权力。州的权力是内生的,各州拥有剩余权力。香港特区终审权本质上隶属于司法权,同时,由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其本身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因此,香港特区终审权是授权性的司法权。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3年第1期286-288,共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