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对宪政的哲学分析是以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开始的。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在市民社会之外的国家,马克思将政治哲学的核心从国家拉回到由个体组成的社会,由于社会本身并不能成为终极价值,所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的最终核心在于个体的人。但马克思作为价值载体的个人并非代表个人私欲的、单子式的个体,而是与整个人类相联系的'类存在物',对马克思来说,人的充分解放意味着共产主义(communism。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4年第1期17-30,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