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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制度改革的宪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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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中国成立后国库制度的发展历史(一)传统国库制度的基本情况1.机构设置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我国财政部门一直没有设立独立的国库机构,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代理。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央银行代理的四级国库管理体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支行设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设支库。同时,在县以下和不设人民银行的地方。
作者 朱中一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4年第1期75-80,共6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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