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化生活是公民发展其独立健全人格所必需的生活面向,亦是国家担负重要宪法义务的领域。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文化体制改革是牵动每一个公民的文化生活之品质与前景的重大事项,但是在这一进程中,文化权的缺位却是不争的事实。是仅仅将公民视作国家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还是将公民作为享有宪法上文化权利的独立且积极的主体、进而使其全面参与到建构其周遭文化生活的过程中。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4年第1期274-275,共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