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慎地进行法律续造,是广义法律解释中的特殊情形,是法官裁判中的抽象拟制和类型思维的必然体现。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续造'是一个理论问题,那么它是不是一个现实问题?这可能是一个在有关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明类型的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极具挑战的深邃而前沿的问题,那么其是不是一个在'法治''中国'的实践中应予采纳和焕发的举措?有没有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随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得以容许和作用的制度空间?假定有,法律续造的权力依据和权力属性是怎样的?是不是要赋予其明确的权力?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6年第1期87-96,共1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以《立法法》的修改为指向”(编号12YJA820059)
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人选计划
学术攀登项目(编号PD2013033)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