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国义务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其兼具司法强制性。作为现代宪法义务,社会国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其不同于自由主义宪法消极义务对个人能力的削弱与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是对个人能力的增强和基本权利保护,是基于享有福利为防止道德公害必须履行的责任。在哲学上,这类义务并非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而是奉行个人和团体并重,以人性尊严为前提,兼顾社会团结。在法律上,社会国义务属于宪法委托和立法裁量,由立法机关具体化其内涵,实现义务法定,其具有福利性、接受性、同构性以及不完全司法强制性四种宪法内涵。深入分析社会国义务的内涵,有助于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权,对促进国家积极保障社会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7年第1期3-13,共11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本义务的宪法界限与司法审查标准”(13YJA8200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