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立法机关受到基本权利条款控制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否认基本权利对立法者设定了禁止性义务。相关理由包括: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制定的、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构成了对宪法的修改,私法不受作为公法的宪法约束,作为纲领的宪法并非立法者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则。本文对这些质疑进行辨析,肯定立法者具有不得侵犯基本权利的消极义务;着眼于基本权利的具体化立法以及来自第三人和本人的侵害行为,探讨基本权利对立法者设定了何种积极义务。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7年第1期14-30,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