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属于政治首长,作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属于行政首长,由于兼具两种地位和身份,行政长官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应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以保持相对稳定为主,并随民主的发展逐步完善。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7年第1期58-66,共9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