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法》的修改是在多中心治理与回应型法之构建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兼有放权与分权的特征,'越级放权'程序保障之阙如与'地方性事务'的范围模糊导致地方立法民主性呈现有限性的特征。地方立法之义务本位与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之间存在现实的张力,立法实践表明地方立法民主之主要目的在于'集中智慧','部门立法'还是'第三方立法'的纠结折射出地方立法民主性不足的状况。提高地方立法民主性的路径,在于扩大地方人大'全会'立法的范围、强化'三会两征'和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审议过程的民主功能,以及实现立法过程的全面公开。
出处
《中国宪法年刊》
2018年第1期64-72,共9页
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