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05年《信访条例》施行之前,在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上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论,随后这一法律规范的施行并没有终止信访存废上的论辩。为此,首先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是信访制度是否真的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信访制度具有存在的正当性,我国现行信访制度相较于其确立之时已经历过调整和革新,对信访制度正当性的分析也必须立足于社会变迁的整体过程加以把握。就未来而言,应不断推进信访的法治化,进一步巩固信访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出处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15年第3期68-79,共12页
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