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信访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现在并没有一个替代的机构能够代替信访制度的功能和问题处理。第二,信访的定位问题。信访制度并不是一个补充性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就需要用法律审查诉求是否合理,就要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但是目前,信访机构做不到这一点。而且,信访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进行双向规范。
出处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16年第1期137-138,共2页
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