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访听证是一种正式听证,具有民主参与、调查事实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功能,因而成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一种重要手段。信访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事前听证主要是为了促成信访事项的正确处理,事后听证主要是为了化解信访积案。信访听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还应当包括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启动模式、听证会流程与听证效力等内容。
出处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16年第5期64-79,共16页
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