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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魏书》拾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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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国志》多有讹误,中华书局点校本未能一一匡正。今据本人所见,仅就《三国志·魏书》之有关文字勘误如下。凡十四条。1、《三国志·魏书·明帝纪》:'(青龙)二年春二月乙未,太白犯荧惑。癸酉,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于令。’
作者 劉黎明
出处 《新国学》 2002年第1期193-19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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