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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巫术邪教犯罪与法律惩禁考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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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巫术指所谓通过非人力所能及的神秘外力以影响人间事物或自然事物的仪式或活动。它是于原始社会在先民中自发形成的,目的在于趋吉避害,维护人类生存。就典籍而言,在甲骨文中就有明确的记载。其中逐有假托鬼神、妄陈祸福、蛊惑民心、借邪术害人以逞私欲的巫祝的出现。故商朝在法律上有'巫风'的罪名,犯者处以墨刑,西周则处以死刑,秦汉而至于唐五代,无不以严刑待之,著名者如汉武帝时震动朝野的巫蛊案,被处极刑者达三百余人,连皇后、太子也未能幸免。
作者 趙章超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中文系
出处 《新国学》 2002年第1期231-23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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