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对称.即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秘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某一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事实,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团体人格”的概念.如罗马法承认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组织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可见,罗马法已具有了法人制度的雏型.但“法人”一词(英文 juristie Person)到十九世纪末方才出现,即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第一部民法典——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作为代表挚断资本主义的阶段。
出处
《学会》
1988年第3期24-2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