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迹鉴定意见书》中《笔迹特征比对表》上是否标示特征符号,是当前评审笔迹鉴定规范程度和采信笔迹鉴定意见证据是否存在瑕疵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必须标"、"可以不标"、"特殊鉴定事项有选择性地标"三种主张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一切鉴定事项必须标"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特殊鉴定事项重点标示"有其必要性。同时,主张鉴定有争议的签名笔迹"一般不应标"。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107-109,共3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