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县教育行政机关的沿革 戊戌变法,兴办新学。为发展新学,清政府于一九○六年,颁行劝学所章程,限令各县设置劝学所。劝学所即我国近代最初的正式的县教育行政机关。 辛亥革命后,县教育行政机关名称不一,职能各异。后虽有统一规定,但尚未完全统一,直到一九三九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依法规定县政府设教育科,才统一起来。教育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科下设教育与社会教育两股,另有督学若干,负责视导全县教育工作。
出处
《新疆教育学院学报》
1986年第2期45-50,共6页
Journal of Xinjiang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