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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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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在主观上 ,只要行为人明知盗掘的对象为国家禁止私自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即可 ,不必要对行为对象的科学价值有充分认识。本罪属于结果犯 ,应以事实上挖掘到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为既遂。
作者 谢望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09-114,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试行政法规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2刑法第275条第2款、第3款.
  • 3马克昌.《犯罪通论》(第3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3页.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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