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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木太力甫·吾布力代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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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木太力甫·吾布力代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木太力甫·吾布力代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出处 《新疆人大》 2015年第5期11-11,共1页
关键词 人事任免 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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