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己与责人是儒家用以处理己他关系或人我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儒家阐释了作为道德活动的责任伦理主体指向——责己和责人,从特定维度丰富了儒家的责任伦理学和角色伦理学。历代儒家既讲责人又讲责己,但更重视责己;同时,儒家并不否定责人,而是主张敢于责君、敢于劝谏,提出了以责成人之道的思想范式。儒家凸显责己,体现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道德品质,彰显了重责己轻责人的价值导向。在儒家看来,自责和责己也好,责人也好,均不是纯粹正面的,更不是绝对善的,有时可能是消极的,因而不能一味责己和责人,而应遵循中庸适度的原则。
出处
《朱子学刊》
2017年第2期205-211,共7页
Zhuism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