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模式决定着立法内容的取舍,但立法者对立法模式的选择并不能随心所欲。虽然,迄今为止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已经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并主要以专项立法和涉台条款的形式呈现。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推进,闽台两地交流合作的发展,这种立法模式已日益暴露出局限性。但,改采用法典化立法模式,在现有涉台规定的基础上将其法典化形成专门的涉台法典,条件尚不具备。
出处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14年第2期75-80,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Xiamen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福建省法学会2013年度课题(FLS(2013)C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