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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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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于2012年被载入《刑事诉讼法》,法国和德国具有相对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仅仅涵盖三个法条,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在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审查和和解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但刑事和解仍有诸多立法缺陷,集中体现在适用条件不全面、适用主体扩大化、适用客体不明确、和解方式单一化、法律效果模糊化等。
作者 张玉
出处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14年第3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Xiamen Municipal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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