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秦朝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国境内的各民族间一直没有中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与交流,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学习和借鉴。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各民族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文化多样性又称文化多元,文化多元导致法律多元。人既活在现实生活中,也活在传统之中,没有传统、传承,就没有现代的人。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与文化,尽管身在现代,但不可能完全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其是国家法之外的一个客观存在,并在民族地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正视法律多元现象,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套用千叶正士的观点——不认真对待法律的社会文化基础,就不可能成功地实现法律的现代化。~①我们可以说,不认真对待中国的法律多元现象,不充分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作用,就不可能成功地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也不能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