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省普洱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中得益于当地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民族禁忌和村规民约。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在促进生态保护、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纠纷解决的同时,也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包括与制定法的冲突、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适用程序和规则不具体等。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的这些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习惯法普遍遇到的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习惯法价值和功能的发挥,还需要通过立法以明确环境习惯法的地位,改革环境司法来实现。
基金
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JZD03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