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之后,我国立法上确立了实施城市规划所需集体土地的征地单轨制。为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护农民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成为满足城市规划实施所需用地的又一方式。但是我国的征地制度与农地直接入市在适用目的、适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与入市增益分配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保持'公共利益'的必要弹性、承认城市土地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以及建立市价补偿机制以缩小同直接入市增益所得之间的差距。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自然资源配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17BFX085)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征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关系研究”(FX18103)
中国博士后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2016M592105)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