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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理学教学中的人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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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所以,人是一切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的是人的价值,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客体,人性是贯穿于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一条红线。所以,要想理解法律,其前提是首先要了解人本身。可以说,法学是一种人学。
作者 邢继洪
出处 《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2011年第1期62-69,共8页
基金 司法部重点基金项目“法的人性基础研究”之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7SFB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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