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府饭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歆 案情简介: 马歆于1989年5月到王府饭店工作,双方于1997年9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延长劳动合同协议书,期限至2000年5月25日。马歆在王府饭店工作期间,受王府饭店指派到路易威登商店工作,月基本工资为1980元。因路易威登商店在中国境内无法人资格,其在王府饭店内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对外活动均以王府饭店的名义进行。
出处
《企业研究》
2003年第09X期37-39,共3页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