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被害人的危险接受 被引量:1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序言平成7年,千叶地方裁判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为人在赛车场进行越野赛车的练习,被害人是有7年赛车经验的教练,被害人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指导行为人开车,在被害人的指导下,行为人使用了未曾使用过的驾驶技术行车,结果引发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认为,行为人的驾驶方法以及被害人之死亡结果是被害人接受的危险的现实化,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欠缺社会相当性,因而否定行为人成立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1]在此判决后,围绕着过失致死伤罪,激烈地讨论着这样的问题:当被害人参与危险行为并促成结果发生时,对于制造危险或者是促进被害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除罪责。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239-273,共35页 Criminal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Hans Welzel.Studien zum System des Strafrechts.[J].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2009(1)

同被引文献65

引证文献1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