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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的定罪逻辑及其背后的理论梳理——基于对一份德国判决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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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主要是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化知识。刑法中虽然规定了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从而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提供了一定标准,但是犯罪概念本身还比较抽象,无法为法官提供定罪的明确标准。因此犯罪概念还必须转化为犯罪论体系,从而使法官能按照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框架来认定犯罪。<sup>[1]</sup>因此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和操作规程。德国的犯罪论体系虽然经过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这四个阶段的发展<sup>[2]</sup>,但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
作者 蓝娴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3年第2期110-124,共15页 Criminal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3

  • 1冯亚东.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1):53-55. 被引量:3
  • 2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A]..春风煦日论坛—刑事法专业书系列[C].台湾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77,75页.
  • 3[日]山本辉之.《偶然防卫》词条,见[日]三井诚等编.《刑事法辞典》,信山社,2003年版,第166页.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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